前 言
因為身為自由工作業者的 關係 ,在瀏覽資料、了解這門職業時,都會滑到一則重要的告誡: 合約 的重要性。
而我為何會意識到這個重要性,主要是因為我個人的生活哲學與做事習慣,非常重視前期導入的預防措施、準備工作與先知先覺;做菜之前,都把鍋碗瓢盆先拿好,把所有該切的先切、該泡得先泡,最後一次開火下鍋,整個有效率且迅速的香噴噴上菜,除了讓食物”死在它最美”的時候,人也會很有做事俐落的爽感。
也因為這層喜歡初步預防的概念,因此意識到合約對於自己的重要性、對於保護自己與別人的合約訂定特別的審慎,上周我去聽了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關於合約的訂定演講,講者當時初步調查了一下,然而從台下未定合約就急著先工作的許多工作者中,突然腦海中閃過在職場上工作關係,似乎與戀愛相處有相關聯,原因是因為我觀察到下列兩種:
「沒生病不知道身體有多差!」不簽約、仰賴補助、沒有保險…一場疫情掀出藝文圈陳年慘況
●在工作合約未簽訂、訂明雙方責任與義務以前,就先付出自己的勞力與時間,最後落入了做白工的狀態而感覺不值,進而憤怒的不歡而散、退出
●在戀愛中未確定雙方關係前就先過於付出、討好,並且慣性習慣這種攬在身上的成就感,結果才發現對方根本就是開放式關係狀態或是沒打算跟自己訂下來
我自己目前在工作上的合約沒遇過第一種,但是第二種在愛情中,我可是非常熟悉,過往三年陸續踩雷踩到今年,才終於慢慢地敢脫離自己在感情中的「急著付出」的慣性。
而很有意識的幫自己把後路鋪好也是我近年來轉化而來的生命功課,主要是因為我體會到:
無論是工作或戀愛,都沒必要把自己過的憋屈。
重點整理
以下彙整我認為在商業合約、戀愛關係中異曲同工之妙的,大致可粗分為三階段:
(黑字為商業合約版,紅字為戀愛關係版)
1.雙方須在彼此合作關係上清楚了解,交換利益之約定、關係經營與個人的角色定義
我非常鼓勵在商業關係中簽合約的原因是因為,白紙黑字的作法,可以用文字的精確性幫助勾勒出在彼此在第一階段中語言的模糊性,與釐清雙方期待的落差。所以在此階段萬不可以因為對方說不要或對方沒有準備,就同意雙方僅以口頭約束含混過關,這只是在埋下未來雙方如果不幸對彼此有期待落差而產生衝突的話,無從解釋也沒有證據的種子。有簽約有證據的情況下,比較好蒐證,也比較容易抓著證據說話。
如果意圖在這階段就隨便用口頭含混過去的合作對象(或戀愛對象),請大方的放生。她/他還沒準備好平等的合作。
雖然戀愛關係沒有像商業關係那麼嚴肅,也不必講求事事必須文字紀錄精確,但我發現兩者雙方之間令人失望到最後破局的現象,大概可以歸因於一個原因:雙方期待落差。因此,在第一階段,至少有意識地選擇願意與自己好好坐下,商談(並且願意記錄下來)的對象,是成功的一半。且至少先探問對方目前的情感狀態與對這段交往關係的期許,而不是只渾渾噩噩的跟著對方走。到頭來發現對方一開始根本無心經營,或是狀態不明,也不是可以在戀愛中合作的對象。
假如在這階段對方沒有準備合約,不妨可大方的表明由自己來創作合約、協議彼此的審約空間與時間(也趁機測試對方是否願意簽的意願),市面上常見的合約範本網路上比比皆是,只要照著自己的職業類別谷哥一下,相信可以找到超多範本下載來自己更改。
以契約精神為前提原則來作修改:
締約自由、雙方平等、互信互利、損害救濟(預防性思考)
1.時間期程/效期:
此段交易或交換活動的開始時間與結束時間,以及到什麼程度(驗收完)可以算結束
2.甲乙雙方的內容責任:
雙方該做什麼來提供彼此,互相交換利益
3.著作權範圍歸屬:
作品完成後,作品的版權使用與後續權益(特別是創作類作品越須審慎)
4.違反權責的合理對等:
假如違反雙方利益後懲處與對簿公堂的地點
5.期程中的獎勵、酬勞機制:
在確認工作進度階段中,比稿後的訂金確認,或是一方為了獎勵另一方提早完成進度的酬勞
2.了解自己在法律上定義的工作型態,到底是承攬還是雇傭關係
(因為這兩者對於雇主而言會有不一樣的責任、金額負擔,也分別影響被雇者的權利)
V.S
了解自己在此段關係中在對方心目中的地位與定位
自己和對方是否處於比稿、測試磨合階段
V.S
自己和對方的價值觀、狀態,例如可以接受開放式關係還是不行
比稿階段我認為很像交往前期的「測試、磨合」,這裡的指得並不是戲謔或遊戲般的胡亂以小心機測試,通常這階段如果是戀愛關係,我會推薦約在大眾公開場合,觀察對方的舉動,諸如吃飯、逛街等應對進退都會列入我的評選範圍。如果不到心中情人的標準,就會在心中將對方的順位往後調,就像商業比稿不完全滿意的結果。
然而要特別注意的是,有些經驗不足或執著太過的人,不知道對方的心中有這段的存在,而不同國家的文化對象,其心理與對這段時間的標準也不一樣,比較好的作法,如果是商業階段,我會建議在第一次見面就有意識地要談;如果是戀愛,我會建議在第一次見面後,第二次開始找機會探詢對方,並且為下一階段開始鋪路。
雙方都有審約的權利與時間
V.S
雙方在彼此關係定下來前都有退出與留下的自由權
在合約生出來,同時提供給雙方過目時,通常這一段時間稱為「審約期」,而這段期間也是考驗雙方能否繼續走下去的關鍵,在這階段,只要印章還沒蓋下去或簽名,只要彼此同意,都可以在合約中提出修改或協議。而這階段也很像雙方關係決定要定下來前的「考慮期」,容易混淆的是必須要讓對方知道有「這段考慮期」的存在以及需要多久,通常有些需要公司高層與法務的審約流程與用印,會拖比較久但是情有可源。我看過有些急於成交的工作者,會在提案過後過分心急的逼催成交,意圖造成對方的決策壓力,但殊不知這之間的節奏拿捏有點微妙,通常是表現得越不心急的人,越可以無負擔的拿到合約。
而戀愛態度也是,通常是越心急促成某項關係的達成,吃越緊,碗打破的越快。
「我的字典裡沒有告白……」──談談「美式戀愛」的「專業術語」 | 讀者投書 | 換日線 Crossing